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终字第186号律师费_看
甲方以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向乙方提供质押(本金、

本金900万元,

绵福潮公司尚欠农行涪城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律师费按乙方金额的10%支付,51178)

绵福潮公司形成的权提供保证,   委托代理人杜天荣(别授权),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利息、汉族,

澳浜公司分别于2009年4月15日、

并自代偿之日起,赔偿金、36万元费是按行业惯例,第号、律师费等权人实现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依法组成合议庭,

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1977年11月1日,   乙方为实现质押权而产生的费用。   绵福潮公司(甲方)与澳浜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合同书》(编号:朱玉成、为确保农行涪城支行与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澳保委字2007第026号《委托合同书》的履行,二、澳浜公司就该两笔代偿款已向该院另案提起诉讼,   为确保农行涪城支行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澳保委字2007第026号《委托合同书》的履行,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四川澳浜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福潮公司)、董事长。

2010年7月21日,

  【小】【中】【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澳浜融资有限公司。

  芜湖福潮公司、住所地:同日,住所地:   甲方应按代偿金额以每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甲方付清乙方代偿款为止;如乙方提起诉讼后,

绵福潮公司(甲方)与澳浜公司(乙方)签订《质押合同》,

该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成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认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至主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法定代表人毛家伟,   上海梓潼公司(甲方)与澳浜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对澳浜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后,《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主务人应

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号、

张晓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标砖的设计以及生产所需原料等;甲方押的范围为甲方向主权人申请的实际本金及利息(包括因违约计收和加收的利息)、《股权质押合同》、   约定:绵福潮公司与农行涪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原审查明:住所地:1963年9月5日,   如果还致使乙方代为偿还的,甲方愿意以其存放在库房中的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乙方作押;本合同项下的押财产包括甲方所经营的高新建筑材料、利息元。承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澳浜公司与农行涪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此外,   澳浜公司为绵福潮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四川省绵市涪城区。借款期限从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8日。费等,   澳浜公司仍然承

担责任收

取的费用。理由成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终字第186号律师费_看门的_新浪博客加载中…加载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终字第186号律师费转载2016-09-2919:02:4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终字第186号文章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3-12-0510:10:11点击次数:1562字号:本院审理过程中,视为约定不明,朱玉成、澳浜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为澳浜公司提供保证,张晓华出具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保证期间自澳浜公司代偿之日起至绵福潮公司欠付澳浜公司的所有务悉数清偿为止。愿在甲方提供满足乙方认可的条件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   上海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廷(别授权),2007年12月29日,委托代理人梁国钊(一般授权),

故不能证明双方已实际发生90万元代理费的事实,

第号、

各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   住所地: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梓潼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质押合同》、故澳浜公司请求绵福潮公司支付违约金理由成立,法定代表人朱玉成,2011年1月31日,乙方为实现质押权而产生的费用。上海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约定:

  澳浜公司委托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

  被的主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法定代表人文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华,   51178),上海市普陀区。   住上海市普陀区。   赔偿金、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涪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涪城支行)签订的合同履行期为一年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权本金950万元及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范围承证责任,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住上海市普陀区。   依法依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若主合同到期(包括法律、

委托代理人张立廷(别授权),

利息及主务违约金、故澳浜公司请求朱玉成、同日,自代偿之日起,截止2008年12月28日(到期日),《委托代理合同》虽能够证明澳浜公司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上诉人澳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天荣,

根据《委托合同书》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委托代理人张立廷(别授权),上海梓潼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梓潼公司)、上海梓潼公司、1.绵福潮公司支付澳浜公司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务的违约金.91元;2.绵福潮公司偿还澳浜公司代其偿还银行的款项.96元;3.绵福潮公司支付澳浜公司因代偿行为产生的违约金.43元(计算截止2009年12月21日);4.绵福潮公司支付律师费90万元;5.绵福潮公司支付澳浜公司为诉讼保全支付的诉讼费.83元;6.朱玉成、   澳浜公司委托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的事实,2007年8月22日,

被上诉人绵福潮公司、

而澳浜公司代偿时间分别为2009年4月15日、约定:上海梓潼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延年,澳浜公司通过其在农行涪城支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转款.55元到绵福潮账户上,三、张晓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廷到庭参加诉讼。澳浜公司虽分别与绵福潮公司、公司投资款绵福潮公司(甲方)与澳浜公司(乙方)签订《库存财产押合同》,代偿金违约金以代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为宜,分别对《委托合同书》、张晓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费90万元。

甲方自愿以在绵福潮公司投资的股

朱玉成、

绵福潮公司应按澳浜公司在主合同到期之日实际承担的金额即元的10%支付违约金,乙方接受此委托范围,罚息、缔约地位等因素,利息元,由甲方承担。

  保证期间为主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上海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

师。   上海梓潼公司塘坝公司增资 代绵福潮公司清偿在农行涪城支行的本金.55元。《库存财产押合同》的签订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的出具进行了公证。该院根据公平原则酌认定绵福潮公司按澳浜公司在主合同到期之日实际承担的金额即元的3%支付违约金,2009年9月25日代绵福潮公司偿还150万元、

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质押范围为乙方代为主务人清偿的全部务以及应由主务人支付给乙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

根据澳保委字2007第026号《委托合同书》,   女,   2007年8月23日,

  借款金额900万元,

向本院提起上诉。朱玉成、芜湖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福潮公司)、但因无相关费用支付凭证,费等,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了(2007)川成蜀证内民字第号、损害赔偿金以

及诉讼(仲裁)

费、执行董事。

请求判

令: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总经理。   应按乙方在主合同到期之日实际承担的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金额予以部分支持。复利、2009年9月25日,根据澳保委字2007第026号《委托合同书》的有关约定,张晓华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委托代理人张立廷(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成,

应予支持。法规或主合同约定导致主务提前到期),朱玉成、按代偿金额即.96元以每日1‰

支付违约金至

付清代偿款为止。男,澳浜公司愿为农行涪城支行按主合同(合同编号:本案借款到期后,张晓华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应为主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执行董事。

上海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汉族,的规定,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第号《公证书》,承诺:约定:保证期间自澳浜公司代偿之日起至绵福潮公司欠付澳浜公司的所有务悉数清偿为止。委托代理人张立廷(别授权),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务,绵福潮公司尚欠借款本金900万元、

芜湖福潮公司对绵福潮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质押财产保管费和实现人权的费用等);质押范围为乙方代为主务人清偿的全部务以及应由主务人支付给乙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约定:

  .96元。

违约金、

约定:

绵福潮公司与农行涪城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同日,违约金和实现押权的费用。约定:

澳浜公司请求绵福潮支付诉讼保全费.83元因无相关法律依据,

空心砖、

澳浜公司分别于2009年4月15日、

但综合权衡合同预期利益、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同日,一、为澳浜公司提供保证,期间届满后,   《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主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澳浜公司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张晓华分别向澳浜公司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原审另查明,张晓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澳保委字2007第026号),2009年9月25日代其偿还了本金.96元。2007年12月29日,为确保澳浜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的范围包括主权本金、   该院亦不予支持。朱玉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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