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中国证监会2017年1月9日签发的第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部分形已发生变更, 以及鉴于《法律意见书》、6AJianguomenwaiAvenue,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33、中国证监会”)受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委托,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令第32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需对《法律意见
书》、P.R.China电话/Tel: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7-09-28北京市朝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中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内容,
SKTower,《律师工作报告》、已于2015年12月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
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或“《法律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更新和补充,
)的聘专项法律顾问,37/F, 3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馈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作为发行人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所根潼南公司增资 《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载明的相关核查截止日期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载明的相关核查截止日期之间,《律师工作报告》”